法学溯源丨未成年兄弟为父报仇引舆论热议,唐玄宗机智应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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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官被诬告,埋下复仇隐患

清廉正直的雟州都督张审素被部下陈綦仁诬奏“冒战级、私佣兵”,玄宗派监察御史杨汪去调查。半道上,陈綦仁进一步诬告张审素与属下军官董堂礼合谋造反。

于是,杨汪先将张审素关押起来,身为武官的董堂礼愤而杀了陈綦仁,又以兵七百包围杨汪,胁迫杨汪为张审素雪冤。很快,周边军队赶到,杀了董堂礼,杨汪得以脱身,奏称张审素谋反。

依《唐律》,犯谋反罪,张审素被处斩,两个儿子因未成年,流徙岭南。几年后,两人逃回洛阳,隐姓埋名,藏匿市中。一天夜里,两人截击砍死了杨汪。

案件引发舆论热议,

张九龄裴耀卿也为此争论不休

此案轰动洛阳,引发当时舆论热潮,有人同情张氏兄弟,认为他们年纪虽幼小,却能为父报仇,堪称孝烈。

依照唐代的死刑复核程序,死刑重案,须报朝廷,由中书省、门下省五品以上官员及尚书省“九卿”集议,讨论案情,以决定是否执行死刑。中书令张九龄称其“孝烈”,应宽恕,而侍中裴耀卿坚持“国法不可纵报仇”。

面对舆论,唐玄宗的考量

玄宗支持后者意见,对张九龄说:

“复仇虽在礼法上是被允许的,但杀人者死在法律上也有规定。孝子为父报仇的情感是义不顾命,可国家制定法律,哪能容此。处死张氏兄弟可成其复仇之志,赦免他们则有亏律格之条。

凡为人之子,谁不愿意做孝子?若表彰他们复仇的行为,今后各家都相互仇杀,没有竟时。”

玄宗遂决定采用裴耀卿之议。但是其他议者仍认为张氏兄弟冤枉,民间舆论也多同情张氏兄弟,不服死刑判决。

为平息舆论的喧哗,玄宗特下一敕:

“张氏兄弟共同杀人,法庭审问,其供认不讳。判处他们死刑,法律有正式条文规定。今日听闻百姓颇有异议,同情他们为父报仇的行为,并认为此案原先对张审素的判决就有冤滥之处,方才导致今日孝子的复仇之举。

但国家制定法律,目的在于经久适用,出发点是救济百姓,期望禁止相互的仇杀。如各自都申言自己是履行孝子之志,那遇事谁都不愿让人说自己不孝,辗转相继,相互仇杀就会没完没了。

皋陶作为公正的法官,其判案是法在必行;孝子如同曾参,若杀人也罪在不恕。若不能公开执行,就由河南府负责决杀。”

兄弟俩死后,士庶皆伤愍之,为他们写作哀诔,张贴于衢路。市人集资敛钱,于死所造义井,并葬兄弟俩于北邙山。

又恐杨汪家人报复挖掘,并做疑冢数处,让旁人无法找到,可见其为时人所伤愍。朝廷对此也没有干预。

该案有何历史意义?

本案从基本案情、处理经过到处理结果,展示在我们面前的俨然是一幅法、礼、情相互交融的历史画卷。

杀父之仇,不共戴天。中国历史上对复仇的看法,总的来说,儒家允许复仇,法家禁止复仇,民间盛行复仇,舆论肯定复仇,而官府摇摆不定。可以说本案既让我们看到了今天司法的进步,也看到了与过去相比的不足。所谓进步就是刑事责任年龄问题。

今天看,13岁、11岁的未成年人,别说判死刑,连司法程序都不能进入,因为不构成犯罪,这是进步。

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,

唐玄宗的做法值得肯定

面对舆论审判的时候,我们应慎重对待。玄宗对张九龄说的这一段话,是最具智慧、最权威的释法析理。玄宗积极应对舆情的方法,值得我们学习借鉴。

玄宗站在治理国家的角度看待法律,就是要依法治国,才能避免社会动乱,避免相互复仇。玄宗以最具权威者同时也是最高司法裁决者名义作出说明,披露案件事实,对舆论质疑作出正面回应,从现实法律依据、历史模范(皋陶决狱)、社会效果等方面说明判决的正当性,指出不这么判的话将会导致相互仇杀没完没了的社会后果。

最后,唐玄宗在不改变判决结果的前提下,也对舆论适当妥协,改公开执行为“由河南府负责决杀”。事后,对民间自发的哀悼活动也不予干涉,保持了官方的超然地位。玄宗以下敕令的方式来引导社会理解这么处置的价值取向,让社会更理性地评价这类案件,防止之后出现更多类似案件。

司法要赢得舆论的认同,就应积极应对舆情,不回避,不惧怕,对涉案的事实进行最权威的法律释明。需要法院在详细的事实支撑之上,作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。面对不实舆情,更不能选择沉默,要尽早讲、持续讲、准确讲、反复讲,掌握舆论主导权。对舆论关注置若罔闻的消极态度,最终损害的一定是司法的公信力!

来源:人民法院报 作者:梅贤明

本期编辑: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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